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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第一章 指导头脑、原则和适用规模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头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头脑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执法,团结党的建设的实践制订 。

第二条 本条例的使命,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严肃党的纪律,贞洁党的组织,包管党员民主权力,教育党员遵纪遵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包管党的蹊径、目的、政策、决媾和国家执法、规则的贯彻执行 。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关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需严肃处置惩罚 。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眼前人人一律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通常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需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需给予响应的处分 。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国家执法、规则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子,区别差别情形,适外地予以处置惩罚 。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验党纪处分,应当凭证划定程序经党组织整体讨论决议,不允许任何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决媾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置惩罚决议,下级党组织必需执行 。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置惩罚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验惩戒与教育相团结,做到宽严相济 。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需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违反国家执法、规则,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品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遵照划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需受到追究 。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忠言;

(二)严重忠言;

(三)作废党内职务;

(四)留党观察;

(五)开除党籍 。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置惩罚步伐:

(一)改组;

(二)驱逐 。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第十三条 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是指作废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种种职务 。关于在党内担当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议时,应当明确是作废其一切职务照旧某个职务 。若是决议作废其某个职务,则必需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最先依次作废 。关于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遵照划定作响应处置惩罚 。

关于应当受到作废党内职务处分,可是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忠言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作废其党外职务 。

党员受到作废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第十四条 留党观察处分,分为留党观察一年、留党观察二年 。关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力条件的,再延伸一年留党观察限期 。留党观察限期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

党员受留党观察处分时代,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观察时代,确有悔改体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力;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

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作废 。关于担当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作废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力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尚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遵照划定 。

第十六条 关于严重违犯党纪、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党组织向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置惩罚的党组织向导机组成员,除应当受到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含作废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

第十七条 关于全体或者大都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驱逐 。关于受到驱逐处置惩罚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挂号,并加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涯;不切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遵照划定予以追究 。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居心违纪受处分后又因居心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

本条例划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层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遵照划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自动交接自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自动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动挽回损失或者有用阻止危害效果爆发的;

(四)自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体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尚有划定的 。

第二十二条 凭证案件的特殊情形,由中央纪委决议或者经 。ú浚┘都臀ú缓笔〖妒屑臀┚鲆椴⒊时ㄖ醒爰臀,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划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

第二十三条 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可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尚有划定的,可以给予品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置惩罚,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遵照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挑拨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揭发、提供证据质料的;

(四)容隐同案职员或者攻击抨击品评人、揭发人、控诉人、证人及其他职员的;

(五)有其他滋扰、故障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尚有划定的 。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划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置惩罚,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若是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居心或者过失,其行为冒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遵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置惩罚 。

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所有包括在另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中,特殊划定与一样平常划定纷歧致的,适用特殊划定 。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配合居心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尚有划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凭证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党纪处分 。

关于经济方面配合违纪的,凭证小我私家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划分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主要分子,凭证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配合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凭证配合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挑拨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凭证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向导机构整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议或者实验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配合居心的成员,按配合违纪处置惩罚;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凭证各自在整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处分 。

第二十九条 关于本条例没有划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置惩罚 。需要比照处置惩罚的案件,凭证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划定,应当由 。ú浚┘兜澄⒓臀即χ贸头5陌讣,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 。ú浚┘兑韵碌澄⒓臀即χ贸头5陌讣,由 。ú浚┘都臀(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

第四章 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居心犯法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划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

(三)因过失犯法,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

因过失犯法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样平常应当开除党籍 。关于个体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比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划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修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尚有划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来由置决议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凭证司法机关的生效讯断、裁定和决议及其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凭证生效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决议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经核实后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

党员违反国家执法、规则、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子和情节举行核实后,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事情职员,包括党的事情职员和国家事情职员 。

党的事情职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职员以外的事情职员和党的下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

对国家事情职员和以国家事情职员论的职员的认定,遵照执法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诠释以及司法诠释执行 。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事情职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事情职员和以国家事情职员论的职员之外的职员 。

第三十五条 准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存准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品评教育或者延伸准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作废其准备党员资格 。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着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形作来由置: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看成出决议,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划定的情形外,着落不明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凭证党章划定对其予以除名 。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来由分决议前殒命,或者在殒命之后发明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关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关于应当给予留党观察以下(含留党观察)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职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起决议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向导干部 。

(二)主要向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直接主管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负直接向导责任的党员向导干部 。

(三)主要向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应管的事情或者加入决议的事情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效果负次要向导责任的党员向导干部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自动交接,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接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视察其问题时代交接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视察历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视察事情,如实坦率组织已掌握的其自己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工业损毁的现实价值 。盘算经济损失主要盘算直接经济损失 。

第四十一条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分、单位按划定予以纠正 。

关于遵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划定处置惩罚的党员,经视察确属着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遵照本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议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自己宣布,并凭证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议质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关于受到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含作废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治理职务、人为等响应变换手续;涉及作废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实时作废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形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来由分决议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伸治理限期 。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议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议的执行情形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议的机关报告 。

不凭证划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媾和其他相关处置惩罚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遵照本条例划定处置惩罚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划定的其他党内规则,可是中共中央宣布或者批准宣布的其他党内规则有特殊划定的除外 。

第二编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蹊径、基本纲要、基本履历或者重大目的政策的聚会、游行、示威等运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园地等方法支持上述运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态度,果真揭晓阻挡四项基来源则,或者阻挡刷新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果真揭晓违反四项基来源则、违反刷新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品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划定,播出、刊登、出书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品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八条 组织、向导旨在阻挡党的向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仇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清静的不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九条 组织、向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职员,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目的政策和重大事情安排、决议,或者居心作出与党和国家的目的政策和重大事情安排、决议相违反决议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麋集团等方法举行破碎党的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加入秘麋集团或者其他破碎党的运动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二条 加入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职员不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向仇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在国(境)外果真揭晓阻挡党和政府的言论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居心为上述行为提供利条子件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碎运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六条 组织、使用宗教运动阻挡党的蹊径、目的、政策,煽惑骚乱生事,破损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其他加入职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七条 组织、使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故障党和国家的目的政策以及执法、规则的贯彻实验,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损社会稳固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磨练并有悔改体现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撒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运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卑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实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违反有关划定程序生长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私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议,或者违反议事规则,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决议重大事项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运动,破损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在选举中,举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国家执法、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章程运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效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决议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任命、审核、职务提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顿复转武士等事情中,遮掩、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违反划定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事情中,有泄露试题、科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划定行为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法钻营自己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六十九条 暂时出国(境)团(组)或者职员中的党员,私自延伸在国(境)外限期,或者私自变换蹊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私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神秘、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职员联系和来往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忠言、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凭证自行脱党处置惩罚,党内予以除名 。

居心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利条子件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磨练的,可以免予处分 。

第八章 违反清廉自律划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法占有非自己经管的国家、整体和小我私家财物,或者以购置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不法占有国家、整体和小我私家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效劳、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自己或者支属应当由小我私家支付的用度,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小我私家支付的出国(境)留学用度,由他人支付、报销的,遵照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七十三条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占用公物归小我私家使用,时间凌驾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占用公物举行营利运动或者不法运动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不挂号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前款所列职员接受其他礼物,凭证划定应当挂号交公而不挂号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在海内公务运动或者对外来往中接受礼物,凭证划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遵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怙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配合生涯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职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前款所列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有第一款划定情形,查实自己知道的,遵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七十六条 党员向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向导干部统领的区域或者营业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谋划运动,或者在该党员向导干部统领的区域或者营业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当由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向导干部应当凭证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自己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解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解职务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做生意办企业的;

(二)小我私家违反划定生意股票或者举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运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行为的 。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其亲友的谋划运动谋取利益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违反有关划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遵照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七十八条 铺张铺张公共工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钻研、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划定加入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耗娱乐、健身运动的;

(三)购置、替换凌驾划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举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铺张铺张公共工业行为的 。

第七十九条 在分派、购置住房中侵占国家、整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用公款购置住房归小我私家所有的,遵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八十一条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占国家、整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清廉自律划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章 贪污行贿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受委托治理、谋划国有工业的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不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贪污党费、社;鸷途仍帧⑶老铡⒎姥础⒂鸥А⒎銎丁⒁泼瘛⒕仍⒎酪呖钗锏,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整体,违反有关划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整体私分给小我私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划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整体私分给小我私家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前款所列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变相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因受贿给国家、整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抨击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划定收受财物或者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小我私家所有的,以受贿论,遵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使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通过其他党和国家事情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不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遵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退(离)休后,使用自己原有职权或者职位形成的便当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事情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自己索取或者不法收受、变相不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遵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整体,索取或者不法收受、变相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漆黑收受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抨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将索取或者不法收受、变相不法收受的财物合资私分的,以受贿论,凭证小我私家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遵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划定,给予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以财物或者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因行贿给国家、整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遵照本条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整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划定给予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先容行贿,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划定给予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以财物或者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小我私家所有的,遵照本条例第九十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受委托治理、谋划国有工业的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挪用公款归小我私家使用,举行不法运动,或者举行营利运动,或者凌驾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挪用党费、社;鸷途仍帧⑶老铡⒎姥础⒂鸥А⒎銎丁⒁泼瘛⒕仍⒎酪呖钗锏,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挪用公款归小我私家使用时间缺乏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遵照本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住民委员会等下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不法收受、变相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划分遵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划定处置惩罚:

(一)党费、社;鸷途仍帧⑶老铡⒎姥础⒂鸥А⒎銎丁⒁泼瘛⒕仍⒎酪呖钗锏闹卫;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治理;

(三)国有土地的谋划和治理;

(四)土地征用赔偿费的治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妄想生育、户籍、征兵事情;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治理事情;

(八)遵照党内规则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事情 。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其工业或者支出显着凌驾正当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泉源,自己不可说明其泉源是正当的,差额部分以不法所得论,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违反有关划定遮掩境外存款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十章 破损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举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举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小我私家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凌驾三个月未还,或者举行营利运动,或者举行不法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小我私家使用时间缺乏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遵照本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整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务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挪用党费、社;鸷途仍帧⑶老铡⒎姥础⒂鸥А⒎銎丁⒁泼瘛⒕仍⒎酪呖钗锏,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不法收受、变相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前款所列职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划定收受种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小我私家所有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事情职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治理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自己谋划或者为他人谋划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营业,谋取不法利益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前款所列职员以他人名义挂号注册企业(公司),实则自己谋划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整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整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营业交由其亲友谋划的;

(二)以显着高于市场的价钱向其亲友谋划治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显着低于市场的价钱向其亲友谋划治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谋划治理的单位采购缺乏格商品的 。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做生意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职员违反金融执法、规则,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羁系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不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职员违反金融执法、规则的,对金融从业职员可以遵照第一款划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其中,金融从业职员举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

第一百零七条 不推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单位不推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不法出售、不法购置、私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私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零九条 不法占用、生意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执法效劳等事情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伪评估、虚伪资信证实、虚伪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运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冒充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不法获取内幕信息,举行证券、期货生意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效劳作虚伪宣传的;

(四)侵占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神秘的;

(五)使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职位,实验或者变相实验故障公正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效劳进入外地市场或者限制外地商品和效劳流向外地市场的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损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遮掩、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务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将遮掩、截留款合资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整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务拨款、退税款或者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资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凭证预算或者用款妄想核拨国家财务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私自动用国库款子或者财务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小我私家借用公款凌驾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但确因生涯难题到期无力送还的除外 。

小我私家借用公款举行营利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小我私家借用公款举行不法运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违反有关划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小我私家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在对内对外运动中接受礼物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将接受的礼物整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凭证小我私家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遵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划定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二十条 私自使用、替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私自处置惩罚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划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治理划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划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整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执法、规则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整体,在财务治理运动中违反会计执法、规则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体例虚伪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居心销毁依法应当生涯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在事情中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尚有划定的,遵照划定 。

前款所列职员,在事情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事情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尚有划定的,遵照划定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认真人在事情中违反有关划定或者不认真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转达贯彻、不检查催促落实党和国家的目的政策,或者作出违反党和国家目的政策的过失决议的;

(二)外地区、本部分、本系统和本单位发水果真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蹊径、基本纲要、基本履历或者党和国家目的政策行为的;

(三)不阻止、不查处外地区、本部分、本系统和本单位爆发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头脑、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划定或者不认真任行为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卑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加重处分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执法、规则授权的部分、单位事情职员,在推行经济调理、市场羁系、社会治理和公共效劳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整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事情职员,在生产、谋划、治理等运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署、推行条约历程中违反有关划定或者不认真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冒充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清静、人身康健、生命工业清静的产品发明后不接纳步伐处置惩罚或者步伐不力,或者因事情严重不认真任购进冒充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爆发的破损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明后不接纳步伐处置惩罚或者步伐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务、金融、工商治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执法、规则的行为恒久失察或者发明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事情不认真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偷窃、诈骗或者物资丧失、损坏、变质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卑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加重处分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事情中违反有关划定或者不认真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议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事情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讯、情形;ぁ⑸缁岣@壬缁嶂卫砗托Ю头矫姹⒀现厥鹿实;

(三)在灾难、事故眼前未接纳须要和可能的步伐,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阻止或者镌汰的损失未能阻止或者镌汰的;

(四)对突发事务、重大事故和其他主要情形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涯等亲自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卑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加重处分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统领规模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一)对爆发的阻挡党的基本蹊径的聚会、游行等运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大都党员、群众加入聚会、游行等运动的;

(二)对保存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生事、歇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务,严重影响生产、事情、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爆发的明令榨取的不正之风不阻止、不查处的;

(四)对爆发的重大事务不实时接纳步伐举行处置惩罚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卑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加重处分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清静事情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ぁ⑶寰采拖赖确矫娴闹捶ā⒐嬖,爆发爆炸、火灾、交通清静、修建质量清静、矿山清静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运动时,对可能爆发的问题未接纳有用的提防步伐,爆发责任事故的;

(三)因事情不认真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合爆发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物,爆发危害人身康健的事故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卑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加重处分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事情中违反有关划定或者不认真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ふ比ㄒ娴纳昵,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和治理的;

(三)违法接纳保全步伐或者不推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遵照划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事情中因违反有关划定或者不认真任导致有关职员伤亡等事务的 。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讯运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划定,强令他人推行不法界说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种种方法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私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推行不法界说务情形的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强令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违反有关划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验违反执法划定行为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事情不认真任致使所属职员潜逃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因事情不认真任致使所属职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丧失神秘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神秘,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在保密事情方面不认真任,致使爆发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向导责任者,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事情失职、渎职,所造成的效果虽不敷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外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效果虽不敷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外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向导责任者,凭证损失的数额及影响水平,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十三章 侵占党员权力、公民权力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品评、揭发、控诉举行阻挠、压制,或者将品评、揭发、控诉、申诉质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居心将其泄露给被品评人、被揭发人、被控诉人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品评人、揭发人、控诉人、证人及其他职员攻击抨击的,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举行压制,造成不良效果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占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伪造选举文件、改动选举效果或者以威胁、行贿、诱骗等手段,波折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占他人人身权力,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离间他人的;

(二)对他人举行殴打、体罚、不法拘禁、不法搜查的;

(三)不法侵入或者不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占他人人身权力行为的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治理执法、规则侵占他人权力,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不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占他人通讯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侵占他人通讯自由的,遵照前款划定加重处分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预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占党员权力、公民权力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品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声誉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与现役武士的配偶通奸的,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使用职权、修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爆发性关系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肩负抚育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荼毒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工业和人民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品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十五章 波折社会治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举行色情运动的,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尚有划定的,遵照划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先容、挑拨、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居心为嫖娼、卖淫提供利条子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撒播淫秽影视字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寓目淫秽影视字画,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寓目淫秽演出的,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组织举行淫秽演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举行淫乱运动的,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猥亵、侮辱妇女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划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划定莳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销售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占公私工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损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占公私工业行为的 。

诓骗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加入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事情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向导干部加入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居心为赌博运动提供场合或者其他利条子件,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故障党和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职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损生产、交通、事情等公共秩序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搞封建迷信运动,扰乱生产、事情、社会生涯秩序的,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生意、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整体的公牍、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整体的公牍、证件、印章的,遵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伪造、变造或者生意、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遵照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生齿与妄想生育执法、规则超妄想生育的,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破损生齿与妄想生育执法、规则实验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で樾巍⒆匀蛔试春臀奈锸乱档确矫娴闹捶ā⒐嬖,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虚伪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有关划定,侵入、破损盘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七十条 容隐犯法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容隐恐怖组织、黑社会性子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容隐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职员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被犯法分子蒙骗而为其犯法运动提供利条子件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冒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执法、执法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国(边)境治理执法、规则,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波折社会治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三编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认真诠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央军委可以凭证本条例,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的现真相形,制订增补划定或者单项划定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国包管监视治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验笔直治理部分的党委(党组),可以凭证本条例,团结各自事情的现真相形,制订单项实验划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

本条例宣布前,已了案的案件如需举行复查复议,适用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 。尚未了案的案件,若是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不以为是违纪,而本条例以为是违纪的,遵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置惩罚;若是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以为是违纪的,遵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置惩罚,可是若是本条例不以为是违纪或者处置惩罚较轻的,遵照本条例划定处置惩罚 。